2022-01-25
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2021年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简介

2021年,山东法院大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审理了一批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近期,省法院评选了2021年破产审判10大典型案例,涵盖了个人债务清理、上市公司破产、破产重整适用、市场化选任管理人、“执转破”、破产清算简案快审等诸多类型。通过案例,可以全景式反映我省法院一年来破产审判的主要工作。

一、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目前,破产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山东法院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试点,为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丰富和完善积累了有益经验。本次涉及2起典型案例,两个法院试行不同路径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进行了审理。第1起案例为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该案系我省首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例。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整路径和考量要素进行了有效探索。该案的顺利审结,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陷入债务绝境,重获新生,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第2起案例为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该案系我省首例免除巨额担保性负债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该案立足“财产调查”和“诚信甄别”两个基点,兼顾企业经营者提供担保的“当时承债能力”“现时清偿能力”和“经济再生能力”三个要素,有效搭建“债权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议事规则”衔接机制,探索出了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融合衔接的推进模式,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

二、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及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山东法院通过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重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上市公司破产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次涉及1起典型案例,为山东雅博公司重整案。该案系我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案例。该案重整方案中通过向中小股东分配转增股份的方式,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权益,彻底化解了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及债务问题,有力提振了创业者、投资者信心。

三、破产重整挽救企业案件

重整制度对于破产企业具有积极的拯救功能,山东法院历来重视发挥重整的制度作用,重整适用成功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本次涉及4起典型案例,分别通过破产企业二次重整、适用预重整、创新重整模式、重整程序及时转换等方式,充分发挥重整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价值。第1起案例为山东泉林集团等二十三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系我省目前负债规模最大的重整案件,债权金额达460亿余元,涉及各类债权人近1.4万家。该案通过设计小额债权清偿方案、债转股方案提高债权人综合受偿率,通过法治化思路处置非重整资产成功破解偿债资金短缺难题,通过制定“破产重整+批量转让”总体债务解决方案及时斩断担保圈,有效维护了地区金融稳定。第2起案例为山东鑫恒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系探索适用预重整制度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威海经区法院启动预重整后指定临时管理人,提前解决招商难、债权人利益平衡难问题,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99天,有效提高了审理效率。第3起案例为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该案系“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青岛中院对破产企业产业布局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产品质量的改善进行了实地调查研判,及时依法裁定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使破产企业从“濒临死亡”到“涅槃重生”。第4起案例为山东金顺源公司二次破产重整案。该案系济南中院首例二次重整成功的案例。在第一次重整失败的不利情况下,济南中院勇于创新,通过二次重整顺利挽救危困企业,对灵活发挥重整程序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市场化选任管理人案件

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是做好破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山东法院积极推进市场化选任管理人等制度创新,为丰富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方式作出积极贡献。本次涉及1起典型案例,为山东贵和集团等十二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系市场化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管理人系由债权人代表等组成的管理人选任委员会,采用市场化模式选任产生,充分尊重了债权人意思自治,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转破产案件

“执转破”案件涉及执行与破产两种制度的衔接适用,山东法院通过加强“执转破”工作,进一步解决了破产案件入口问题,形成了执破有序结合的良性工作态势。本次涉及1起典型案例,为山东华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该案系通过“执转破”机制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障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处置,化解企业债务5.5亿余元,释放土地资源160余亩,化解执行积案100余件,为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有效路径。

六、破产清算简案快审案件

为加快推进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依法简化破产清算程序流程,山东法院2020年实施“破风”案件专项清理行动以来,大力推动破产简案快审工作,案件平均审理用时明显缩短。本次涉及1起典型案例,为威海世昌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系适用破产简易程序、有效缩短审理时间的典型案例。该案根据债务人财产较少的特点,将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管理方案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并提交表决,通过合并破产环节、网上拍卖等多种措施,提高了效率,加快了办案进程。

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

1.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2.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

3.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4.山东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5.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6.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7.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8.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9.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10.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二次破产重整案

案例一

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键词

个人债务 重整 公平保护

基本案情

邱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日用陶瓷、家具的生产销售,2017年因生产环保不达标被停业,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11月2日,邱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基本状况(包括文化程度、劳动技能、从业经历、收入能力、家庭成员、社会评价等)、财产状况、负债经过及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形成了债务人状况报告、个人财产调查报告、个人豁免财产清单及必要生活及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审核确认四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152万余元。根据上述各项报告、邱某的未来收入测评以及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制定了债务重整方案并于12月24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债务重整程序。债务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将获得清偿65万余元,未受清偿的87万元债务将予以免除,债权综合清偿率为42%,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4% 。

典型意义

该案是山东省第一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整路径和考量要素进行了有效探索。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了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邱某个人重整方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利益。该案的顺利审结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陷入债务绝境,重获新生,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现实路径。

案例二

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

关键词

自然人 担保性负债 清理

基本案情

高某系J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其配偶孙某系原股东。J集团系重整企业,经法院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将高某夫妻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J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内,高某夫妻向东营中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高某夫妻所负债务均为J集团提供的担保性负债,金额巨大。高某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公户使用,个人分红直接投入企业使用,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有效区分。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二人均年逾六旬,曾因脑梗、面瘫、心脏病等多次住院治疗,尚有患病的母亲和未成年女儿抚养,每年需要支出的医药费及生活费10万余元,每年收入不足13万元,主要为社保养老金、伤残军人优抚款、占地补偿款等。2021年7月3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于2021年11月15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东营中院承担最高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融合机制调研课题的实证研究成果,也是山东首例免除巨额担保性负债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该案立足“财产调查”和“诚信甄别”两个基点,兼顾企业经营者提供担保的“当时承债能力”、“现时清偿能力”和“经济再生能力”三个要素,从构建公平、诚信、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入手,结合“担保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有效搭建“债权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议事规则”的衔接机制,并通过网络拍卖、个人数据信托等信息化手段,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合理保护与债务人生存权益有效保障的双重目的。

该案审理中,东营中院指导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和经营实际,全面梳理债权债务,灵活确定表决规则,调查归集财产线索、审慎甄别诚信状况,创新性开展审理工作。一是完善个人财产调查措施。指定J集团重整案件管理人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管理人,对债务人2012年以来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等财产状况等进行全面审计;采取现场调查、委托调查、信托查询等方式,对债务人的母亲、子女等近亲属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二是全方位甄别诚信状况。突出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要求债务人签署诚信行为承诺书,向全社会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和不诚信行为线索,明确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清理程序随时终结和免责裁定被撤销的后果,结合J集团破产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认定债务人诚信状况良好。三是债务合理豁免。因债务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经济再生能力,将具有人身专属性收入确定为豁免财产。债权人一致同意仅以现有存款和非豁免财产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后,免除剩余债务。四是强化考察监督。债务人在三年考察期内,除遵守行为限制令外,对于豁免财产之外超过10万元部分的收入,50%用于清偿债权;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该案的成功审结,打破了涉破产企业担保案件中“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无法受偿”的执行僵局,开辟了企业破产后经营者巨额担保性负债豁免的司法路径,探索出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融合衔接的推进模式,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对于推动从真正意义上破解担保圈,构建公正有序、诚信和谐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三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重整 关联企业

基本案情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全国金属屋面维护系统首家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323,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2021年4月25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复后裁定受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一揽子整体化解债务危机的原则,由同一合议庭同步推进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重整方案中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获得新增股份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1200余名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高比例通过重整方案。2021年9月份,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方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案例。人民法院践行破产保护和利益平衡理念,创新关联企业重整方式,帮助上市公司快速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债权人通过在线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效降低了破产费用成本。重整方案中通过向前十名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转增股份,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该重整案彻底化解了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及债务问题,清偿率和通过率均为近年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的新高,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获得感、安全感更加充实保障,公司重整成功并回归市场后,有力提振了创业者、投资者信心。

案例四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对症施方 斩断担保圈 委托经营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泉林集团是以秸秆浆制品和秸秆源黄腐酸为主导产品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集团,核心技术较好解决了“秸秆处理”世界难题,“一根秸秆、两种产品”系业内独特模式,拥有本色用纸、环保餐盒、黄腐酸等核心产品及热电、环保、印刷、餐饮服务等其他多个产业板块。企业于1989年登记注册并于2000年完成改制,2017年以来,由于决策失误、过度举债、管理混乱、深陷担保圈等原因,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陷入资不抵债困境。高唐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泉林集团破产重整,2019年11月27日裁定泉林集团和其二十二家关联公司(合称泉林系公司)合并重整,采用“现金+债转股+引入重整投资人”模式,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审议表决通过后,高唐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泉林系公司合并重整取得阶段性成功。

典型意义

该案系山东省境内目前负债规模最大的重整案件,债权金额达460亿余元,涉及各类债权人近14000家,存在巨大的维稳风险和极易外溢的金融风险。该案通过设计小额债权清偿方案、债转股方案提高债权人综合受偿率及邀请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重大事项研究确定过程等举措,成功破解重整计划表决通过难题。通过法治化思路处置非重整资产,为企业取得19亿余元偿债资金,成功破解偿债资金极为短缺难题。通过网络技术召开债权人会议、发布通知公告、与意向投资人谈判磋商、公示职工债权,成功破解疫情及舆情难题。通过审计分析、专项调查和解释沟通,成功破解利益相关方对敏感问题不断质疑的难题,有效避免了负面舆情的发生。通过制定“破产重整+批量转让”总体债务解决方案,在甄别担保圈企业优劣基础上测算担保圈熔断对价,通过重整程序受偿,剩余债权批量转让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重组担保债务,及时斩断担保圈,以最小代价换取了最大范围担保圈熔断,成功破解了区域金融风险难题。通过探索实施委托经营,成功破解维护生产经营稳定难题,确保职工、供应商和销售客户等群体稳定,为重整计划后续执行提供有力支撑。通过落实落细府院联动机制,成功破解重整期间稳定难题,实现重整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债权人情绪稳定和社会舆情稳定,在国内大型重整案件中尚属少见,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烂尾楼 预重整 复工续建

基本案情

鑫恒公司所开发的山水文园﹡福海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资不抵债陷入困境,总负债18.2亿元,项目5栋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停工,综合验收和办理产权证遥遥无期,被称为威海市“最贵的烂尾楼”。农民工和职工的欠薪问题突出,业主频繁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压力。2021年5月,威海经区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启动预重整程序,指定临时管理人,提前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找准债务人重整价值,制定预重整方案。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山水文园﹡福海项目正式复工。

典型意义

该案是探索适用预重整制度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威海经区法院启动预重整后指定临时管理人,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排查摸底存在的矛盾和症结,提前解决招商难、债权人利益平衡难问题。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99天,通过庭内重整程序使预重整程序中达成的方案获得强制效力,体现了预重整的价值,有效提高了程序效率。

案例六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市场化选任 个人担保债务豁免 破产不停产

基本案情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以下简称贵和集团)是以造纸为核心的大型民营集团企业,涉及民生供热污水处理、造纸业、化工三大板块。因受互保企业牵连,加之市场周期性低迷、疫情等原因陷入困境,于2020年7月份由淄博中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淄博中院批准贵和集团继续生产经营,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有效稳定了职工队伍和上下游市场。贵和集团债权人数超5000家,金融债权超过20家,针对重整程序中的合并重整范围、审计评估结果、重整投资人招募、共益债务等诸多难题,淄博中院先后组织召开三场大型听证会和多场小型听证会,为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搭建了良好平台,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夯实了基础。贵和集团体量较大,淄博中院借助常态府院联动机制,最终确定由政府平台与贵和集团核心业务团队专项组作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11月份,贵和集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包括重整计划在内的所有议案。淄博中院2021年12月31日,贵和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一是市场化选任破产管理人。该案管理人系由债权人代表等组成的管理人选任委员会,采用市场化模式选任产生。该案管理人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从贵和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仅历时4个多月,创淄博重整案件办案时限最短。淄博中院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是全国法院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明确赋予债权人参与管理人选任的规范性文件,该做法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债权人是否有权选任管理人”的倡导性要求相符,在2021年全国人大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活动中获得肯定。二是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依法豁免取得实质性突破。贵和集团原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公司员工合计16人为贵和集团担保金融债务约18亿元。淄博中院通过“政府会议纪要倡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平台公司配合、商业谈判补充”这一“四位一体、分层解决、分段化解”的操作模式,协同解决企业破产与企业家个人连带责任问题,依法豁免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18亿余元,给诚信而不幸的个人企业家重生机会。三是“破产不停产”稳定企业运营。淄博中院聚焦“保市场主体”核心目标,依托“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为主要特点的困境企业司法救治模式,积极推行“破产不停产”。在管理人监督下,采取资金使用提前上报、主要合同提前审核与随时跟踪、重整专项审计等监管方式,由贵和集团继续自行管理经营。重整期间,贵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97亿元,净利润2426万余元,成功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了1500余名员工的就业岗位,有力地维护了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案例七

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执转破 “重整式”清算 职工权益

基本案情

华锐重型装备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泰安地区颇具规模的综合性化工机械制造企业,该企业名下10000吨双动力数控冲压机、36000吨压力机在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受经济下行、行业周期及担保链危机的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被迫停止营业,继而引发诉讼,上百起案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企业具有营运价值的优质资产均被查封,存在被分割处置的可能,近300名职工1000余万元的职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通过执行程序受偿无望,反应强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导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坚持“整体出售和价值最大化”原则,最终企业破产财产被同行业企业以6745万元的价格整体购得,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执转破机制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障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化解企业债务5.5亿余元,释放土地资源160余亩,化解执行积案100余件,为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有效路径,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整体处置企业破产财产,一方面提升了资产的整体价值,降低了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财产损耗,提升了债权人的整体受偿比例;另一方面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盘活了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既实现了“产能重整,腾笼换鸟”,也实现了清算功能与重整再生目标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彰显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案例八

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简易审 网络拍卖 破产援助基金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世昌贸易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威海中院通过研判,确定该案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于裁定受理申请同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威海中院指导管理人严格办案节点把控,快速完成财产状况调查,对在诉债权以司法裁定的形式,临时确认了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一次完成全部表决事项,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灵活处置破产财产,压缩审理进程,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84天。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破产简易程序、有效缩短审理周期的典型案件。根据债务人财产较少的特点,由管理人制作财产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的方式,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一次债权人会议解决财产调查报告、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全部表决事项,加快办案进程。同时该案还对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破产债权采用网络拍卖的形式进行快速变现处置,进一步加快了办案节奏。同时,该案使用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了资金支持。

案例九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清算转重整 司法预先介入 涅槃重生

基本情况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0年9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汽车发动机及配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需求的变化,因未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在市场竞争中无任何优势,资产流失严重。自2011年以来,一直停产停业,厂房、土地闲置,已严重资不抵债,2020年12月24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青岛中院受理后,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债权人同意计提职工相关费用,有力保障了348名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期间,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发现该企业尚有优质资产,有重整的可能性。青岛中院经对企业厂房土地进行“线上+线下”查勘,全面识别研判,确定具有挽救价值后,经征求债权人同意并经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申请,2021年5月13日,青岛中院裁定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并同步启动推进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57%,企业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青岛中院不仅仅停留在审查债务人自行提交的书面重整可行性报告,而是对债务人企业产业布局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产品质量的改善进行了实地调查研判,通过识别审查,确认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重生可能,及时依法裁定完成了债务人自破产清算到破产重整的程序转换。企业迅速进入重整程序并重整成功,恢复了生产,带动了就业,促进产业集聚,破产企业由“濒临死亡”转“涅槃重生”。该案以重整程序启动前司法预先介入审查后依法转换重整程序,充分发挥了重整的拯救作用,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到转换重整并成功,仅用了七个多月时间,既大大提高了破产审判质效,又最大程度降低了破产成本。通过整合企业优质资产,实现并增强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盘活低质企业资产,有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十

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二次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二次破产重整 建筑企业资质 执转破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济南中院裁定受理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金顺源公司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及相关环评资质,为实现上述资质市场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济南中院积极引导该案转入重整程序。期间,济南中院协调行政机关暂缓撤销上述资质,指导管理人调和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合理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重整失败之后启动二次重整程序,通过细致工作最终取得二次重整的成功,10万元以下的小额普通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达到23.13%。目前金顺源公司已恢复生产并顺利通过了资质复检,重整目的得到圆满实现。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济南中院第一例二次重整成功的案例。济南中院及时发现企业资质的价值并确立重整思路,在实现上述资质市场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重整失败的不利情况下,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通过二次重整顺利挽救危困企业,为灵活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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