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注:因案外非正当因素干扰导致案件败诉的非在本文探讨之列)。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律师是愚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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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一:岳阳中院法官现场说法:为什么会出现有的当事人觉得有理却打不赢官司?
民一庭陈军法官说:有些案件,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一万元,打了借条,事隔不久,张三归还了该笔借款,但忘记向李四索回借条。又隔半年后,李四持借条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张三抗辩已经归还。在这种情形下,张三如果没有其他效力更高的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借款的话,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个案件中,张三肯定觉得自己有道理,甚至周围群众也觉得他有道理,但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院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法官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话,法官就不能还原案件真相,也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导致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而法官不支持,所以,法官支持的是证据,维护的是社会秩序,即没有证据而支持的话,社会就会出现混乱。由此,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首先要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次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及时提交证据;第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及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有相反的证据也要及时提交。只有在取得证据优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打得赢官司。上面的案件中,张三虽然还了钱,但他不能提交还钱的证据,所以败诉。
链接二:如何在有理的时候打赢官司呢?
一、注意合法性。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借款人借款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一方乘人之危,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属无效民事行为,责任在出借人的,只返回本金。同时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也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
二、注意规范性。一些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字据,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因此借贷最好有一个书面协议,写明借贷时间、数额、利率、违约责任、还款时间,如果数额较大,还要有有偿还能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最后是双方借贷人的姓名。如果是口头协议,要有一个双方信任的人作为见证人。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无论是借款条还是收款条都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如果是口头协议还可补充借条和收条。或者请证人出具书证。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还要做到细心、谨慎,对欠款条上多余的字词、附加的条件都要认真审查。
四、注意及时诉讼。《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当借贷关系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将不予保护。
五、注意应诉技巧。如甲租乙房屋两间,期限九个月。一年后乙诉至法院说甲欠其房租费三个月,要求偿还。甲应诉后承认租用乙房屋九个月,租金每月付清。但在出示证据时,因缺少乙方三个月的收据而败诉。该案中,乙提出偿还租金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甲欠其租金。但甲在不审查乙提供的证据情况下,就提出自己的应诉主张,为乙提供了租房的证据,而为自己的主张却提不出证据,因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