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问:我和前妻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至今已逾六年。离婚时,两个女儿尚未成年,我们约定婚后房产归两个女儿所有,该房产登记在我前妻名下并一直由她们母女共同使用,至今未过户。现她不愿按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我们多次协商未果,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吗?
答:你们的两个女儿依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你不具有任意撤销权,而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公民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依法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自由处分,他人无权干涉。你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前妻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协议,约定婚后房产归两个女儿所有。此系你们对自己的房产自由处分的行为,自愿将所有的房产赠与离婚时均未成年的两个女儿,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作为赠与物的该房产为两个女儿的个人财产。另外,房产赠与系你们离婚的一个附加条件,具有一定的道德因素,且系你们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果说你享有任意撤销权,从合同法来看,你可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因法定撤销事由撤销赠与,但该撤销权需在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婚姻法解释(二)来看,你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需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你所述,你们离婚至今已逾六年,不仅没有出现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而且也超出了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故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