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2018年1月1日起三类再审申请法院不予立案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