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提出问题
在笔者近日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出现了“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不同意对其中一个孩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的情况。
遇到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在无确切证据而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是否一概不予确认,让当事人自行处理?这是否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相违背?
具体案情
林某某(男)与王某某(女)在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二女儿出生时,王某某娘家人在没有出示小孩医学出生证明的情况下将女孩随母姓入户在自家名下,不料却错列了关系:将“外孙女”列为“女儿”。
在林某某和王某某的离婚诉讼中,笔者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女儿为双方的亲生女儿,且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无法对该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只好告知双方对该孩子的抚养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如此诉讼,不仅耗费了诉讼资源,更让小孩抚养问题长时间处于待定状态;若碰到心狠的父母不举证证明身份关系,那小孩将处于无人抚养的尴尬境地。
法律解析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2、笔者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的理由是:
其一、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身份关系案件,必须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也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的根本原因,在于身份关系案件必须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以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
个人建议
上述案例,法院不采纳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其中一个孩子的自认意见,如果要认定则必须鉴定,此时有三种可能:(1)原、被告都同意鉴定;(2)原、被告都不同意鉴定;(3)被告不同意鉴定。
在不进行鉴定情况下,尽管双方都承认孩子就是其子女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客观真实而要求原、被告必须鉴定,一方的拒绝是“无正当理由”吗?若采取75条推定判决也未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其可信度也远不如自认,舍弃可信度高的自认而选择可信度低的推定,无疑是对苦苦追求客观真实的讽刺。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并非都不能适用自认,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适用。同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应当修改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秩序的除外。”
作者: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