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5
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债务人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不同意质证,而保证人却同意质证的,如何处理?

首先要考证原告所举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当然没有进行质证的必要,被告有权拒绝质证。对于原告举出的有利的新证据尽管过了举证时限,只要是在法庭审理期间所举出的证据均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是否属于新证据产生不同认识而导致被告方不愿进行质证的也应当将该证据提交其审查,表明该证据是否真实。不论被告是否同意质证以及对该证据是否真实而表态,均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和处理。最主要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只要是查明的新的事实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以阐述和认定并据此做出判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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