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春节假期了,很多在外工作的“剩男剩女”都在发愁如何面对父母亲朋的殷殷询问。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近年来,社会上悄然兴起“租个恋人回家过年”的方式,但“租赁纠纷”时有上演:被租者临时加价,被租者拒不退还长辈给的大额“红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对这一新鲜事物进行了风险提示。
一、“租友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法官支出,正如这首歌曲中所唱,“租友合同”难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不论是人还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成为‘租赁物’”,所以这种“租友合同”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此外,所谓的“男友”、“女友”都建立在恋爱关系上,具有一种特定的人身性质,不符合雇佣合同中单纯提供“劳务”的情形,因而也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二、“租友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风险?
法官说法:租赁双方都面临较大风险
对于租赁方来说,随便带一个陌生人回家,难免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说财产方面,可能面临被租赁方临时起意偷盗财物的风险;再比如说对租赁男友的女同志,可能在二人独处时遭受猥亵甚至是强奸。而对于被租赁回家的所谓男(女)友,随便跟随一个陌生人回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青年男女对于感情问题应该严肃而慎重,不应随便采取这种所谓的租赁方式,既骗人骗己又承担风险,到头来得不偿失。
三、遭遇临时加价如何评价?
法官说法:临时加价是“乘人之危” 要退
“你给不给钱?不给我现在就去跟你妈把实话说出来。”曾有租友回家过年的网友陈述自己被“女友”敲诈的惨痛经历。为了避免被戳穿,只得无奈接受“女友”的临时加价要求。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认为这一行为已经涉及“乘人之危”。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四、亲朋好友赠送的红包如何定性?
法官说法:红包首饰系“重大误解” 要还
第一次带朋友回家,长辈一高兴难免就包个大红包或者干脆拿出传家首饰赠予未来的儿媳或女婿。法官认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合同”,但这是长辈基于对晚辈的爱护以及对其恋人的礼节进行的赠与,如果不是因为“恋人”这一特殊身份,长辈是不可能做出这个赠与行为的。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到了法律中一个名为“重大误解”的概念,赠出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作者:卢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附:租个女友回家过年,协议有效吗|法官释法
案情:我最怕的就是每年回家过春节,父母都逼着我带个对象回去,为此,我想租个女友回家过春节,让父母也好高兴。不久前,我在网上认识一名同城打工的女孩,她说她今年不回家。于是我就把实情告诉了她,她说自己可临时出租,客串我的女友跟我回家过年。我们之间约定:男方租女方回家过年,时间7天,每天1000元;女方必须配合男方进行一些拉手、亲吻之类的动作;男方父母和亲友给的礼金和礼品,女方必须如数还给男方;签订协议后,男方先支付女方3000元,余下的4000元,待完成任务后,男方再支付给女方;如女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余款。
签订协议后,我当即付给了对方3000元。交付定金后,我觉得还是不该欺骗父母,现在我想解除我和女孩的约定,要回这笔钱。
请问:我和对方签订的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合同效力如何?我是否可以要回先行支付的3000元?
答:该租女友回家过年协议不是租赁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租金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租女友协议中的标的是人身,基于人身的“租赁”而签署的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
另外,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其标的是人身,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第4条,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还没有到过年的时候,她也没有因合同无效受到具体的损失,因此不存在你向对方赔偿的问题。因合同无效,对方应予以退回你先行支付的3000元,如果经协商仍不退回这3000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作者:付建国,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