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
12月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沈培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在案扣押的房产变价后折抵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沈培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担任云南省中共腾冲县委书记、原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兼并腾冲县富华实业公司、销售铁矿石、协调运输超载问题、开发大平掌铜矿项目、矿区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段治葵、毕胜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培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沈培平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沈培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其在接受审查之前有毁灭罪证的行为,且受贿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不予减轻处罚,但可从轻处罚。
宣判过程中,人大代表、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记者 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