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的圣殿里面,供奉着一些神一样的人物。他们的话语,常常成为后世论文的权威论据。17世纪末出生于法国贵族世家的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位。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句话,孟德斯鸠,可能是法学界提到的最频繁的人名。
37岁的时候,孟德斯鸠卖了世袭的波尔多议会议长职位,四处走了一通,而后回家整理材料,著说立作。在59岁写的《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多次提到中国。但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到过中国。
《论法的精神》首次提到中国,是在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关系”的第十六节“罪与刑罚的适当比例”中。
这一节,孟德斯鸠要证明“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要防止大罪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这个观点,文中用了关于中国的一个材料作为证据。
“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这一段简短的话中,包含了两个事实叙述和一个假设。
对之小题大作、吹毛求疵一番,可以发现一点问题。
其中两个事实叙述是:
(1)当时中国(清朝)的刑法典规定了“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2)当时中国(清朝)发生的抢劫案件情况是“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翻检《大清律》,上述第一个事实叙述子虚乌有,是假的。《大清律》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
《大清律》对不同情况的抢劫(强盗),确实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比如杖刑和流刑适用于抢劫没有抢到财物的;抢到财物的,处斩刑(监候);得财而杀死人命的,处斩立决。
但是,关于抢劫(强盗)罪的刑罚,《大清律》规定了杖刑、流刑、死刑三种。其中,死刑执行方式是斩决,没有凌迟。
这个材料,孟德斯鸠引自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而杜亚尔德也没到过中国,他写《中华帝国志》,用的也是二手传闻材料。
至于上述第二个事实叙述“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没有数据证实。估计是孟德斯鸠的臆测,是孟德斯鸠从他的立论,倒推而臆造出来的证据。当然,这也只是我的臆测,不知道有没有学者研究考证过这一情况。
这段话中,孟德斯鸠的”一个假设“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预防功能,所需要的关于犯罪人的心理假设“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可以使犯罪人选择实施轻罪”。但是,孟德斯鸠把这种心理假设具体化到“犯罪人抢劫时选择图财不害命,是因为不怕砍头怕凌迟”。
的确,亡命的强盗,是不怕砍头的。中国戏剧里面,此类人物经常会豪言壮语“砍头不过碗大个疤”。可是,孟德斯鸠的假设却认为,强盗虽然不怕死,不怕砍头,但还是怕零刀碎剐。只是不晓得,不怕砍头怕凌迟,是因为怕疼,还是怕疤太多。
这种逗比大胆的假设,显然,孟德斯鸠也没有去小心求证。假设如此高冷幽默,问题就出在孟德斯鸠在论证之先使用了虚假的材料“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而结尾处“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的臆测,也是渊源于此。
可见,“大神”如孟德斯鸠,论证问题的时候,如果在使用证据材料上打马虎眼,要堵上这个马虎眼的话,结果只会是:小眼变成大窟窿。
孟德斯鸠是不主张废除死刑的。“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孟德斯鸠以此”事实“证明死刑的恐怖程度,对于预防严重犯罪的作用。但问题在于,“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这一点,孟德斯鸠总算还标注了另一位作家杜亚尔德的说法作为论据,而关于“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则连参考文献也没有标注。退一步说,即使这一情况为真,其实也无法证实或证否“抢劫不杀人的情况多,是因为刑罚轻于抢劫杀人“。
从今天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看,在死刑预防功能方面的论证,论争双方也都没有拿出扎实的证据。说到底,死刑或存或废,根本不属于证明的范畴。废除还是保留死刑,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论证,永远得不出正确的结论。这不,大神如孟德斯鸠,用死刑案例来论证罪刑相适应,其说理水平也不过马马虎虎。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言中说“我们只要把眼界稍微放宽一些去审察事物,则奇思遐想便会愕然消逝。通常奇思遐想的产生,是因为我们只把精神贯注到事物的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各方面。”
各位看官,”不怕砍头怕凌迟“,算不算“奇思遐想”?
世间哪里会有神,大师也是普通人。是为记。
作者: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