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3
无辜父亲离婚二年方知八岁儿非亲生

无辜父亲离婚二年方知八岁儿非亲生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权纠纷案。梅城江南的张某和前妻陈某离婚后,在一次偶然地带八岁的儿子看病时,才发现儿子的血型和自己不符,随后的亲子鉴定证明儿子非自己亲生。为此,张某找到前妻陈某质问此事,双方引发了一场亲子关系之争……

无辜“父亲”

离婚后才知八岁儿非亲生

张某于1994年和陈某结婚,1996年育有一子威威。2002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威威由张某独自抚养,抚养费也由张某独自承担。

离婚后,张某将全副心血倾注在儿子身上,希望他能健康成长。但随着儿子年龄的增大,张某发现,儿子根本不像自己,不仅自己的感觉是如此,连亲戚朋友有时候也会取笑张某,说威威长得和陈某的密友刘某一模一样。但张某仍不敢多想,对取笑未予以理睬。

威威7岁时,因脚部患有疾病,爱儿心切的张某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两次带威威到广州的医院治疗。

然而,在威威治疗疾病验血型过程中,张某意外地发现,孩子的血型和自己不相符,于是对儿子是否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2004年8月26日,张某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威威不是张某的亲生儿子。

鉴定结论犹如晴天霹雳,给了张某重重的一击。张某怎么也无法接受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八年的“亲生”儿子,竟然是前妻与别人所生。

张某在这八年中,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抚育费还能用物质来衡量,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却无法衡量。因前妻陈某曾口头承认威威是其与刘某所生,于是张某将前妻陈某和第三者刘某起诉至梅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其因配偶权遭侵犯蒙受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和支付抚养费76791元。

风流前妻

否认婚后曾出轨

“威威不是张某所生,但也有可能是出生时抱错造成的,而鉴定只能说明孩子不是张某所生,而不能说明我侵犯了张某的配偶权,我婚后没有出轨。”陈某不同意张某认为其婚后出轨侵犯配偶权的说法。

“我当年在梅城有稳定的工作,但为了张某,我冒着与家庭决裂的危险和张某一同去深圳发展,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现在张某又提出儿子不是其亲生,我也很气愤,张某既然不愿再抚养小孩,那小孩就由我来抚养,但我不同意张某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在血亲问题上,陈某坚决否认孩子不是张某所生。

另外,陈某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是张某诉前单方面提取的证据,且在鉴定前孩子有可能输了别人的血液,影响了鉴定。

威威到底是不是张某与陈某所生的儿子?张某认为不是,陈某认为是,双方都各执己见,只要陈某或认为的第三者刘某也做亲子鉴定,双方的亲子之争可能会有最终的结果,但陈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被告刘某亦不同意对其与威威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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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原判前妻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威威是否原告张某的亲生孩子的问题,原告张某提供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在被告陈某无证据对鉴定结论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认定威威不是原告张某的亲生孩子。

据此,可以认定陈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非婚生育威威,其行为不但违背了公序良俗,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向原告张某赔偿抚养费45200元、医药费6083元、鉴定费3020元,合计51313元;小孩威威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

判决后,陈某不服,认为儿子已超过三周岁,不应该单方进行亲子鉴定,取证手段不合法,不能以此证明儿子威威就是张某非亲生儿子,于是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因此,当事人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

因此,梅州市中院认为,陈某婚外生育他人小孩,违背了《婚姻法》有关规定,侵犯了配偶张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陈某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恰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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