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8
北京一镇政府被判违法强拆 原告索585万国家赔偿

北京一镇政府被判违法强拆 原告索585万国家赔偿

2010年,赵先生花256万余元通过一家公司租下位于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的35亩土地,主要用来种植蔬菜和养殖肉鸽。3年后,镇政府认定赵先生建设的养殖肉鸽大棚等建筑违法并强拆。赵先生将镇政府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提供的航拍图片并非权威制图部门制作,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未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最终认定镇政府系违法强拆。近日,赵先生向镇政府提出585万余元国家赔偿。

原告讲述

租村里土地养殖肉鸽

5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赵先生带领记者来到被强拆的地方。记者看到,地里仍留着围墙和阳光棚被拆的痕迹。地里的一处大坑里甚至有牲畜尸体,周围苍蝇乱飞。而周围的地块上,有的种着树木,有的盖着蔬菜大棚,有的盖着阳光棚。

赵先生是天津人。2010年4月,他与一家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花256万余元从该公司处租下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的35亩土地,租期到2030年3月1日。合同上有村委会公章。

赵先生说,他的公司主营养殖肉鸽,租地后,他盖了一些养殖鸽子用的阳光棚和员工宿舍,还种了一些蔬菜。赵先生出示的一份盖有镇政府公章的文件上显示,2010年12月,北臧村镇政府出具证明,以证实赵先生签订合同之前,所租赁土地上已有的2400多平方米建筑是合法的。

赵先生说,2013年,因禽流感的原因,他将养殖的肉鸽统统处理掉,有一部分空出来的阳光房和员工宿舍出租给别人,用来存放鱼缸、家具、建筑材料等。

2014年8月16日,北臧村镇政府向其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称赵先生盖违建,要求其自行拆除。

强拆中包括合法建筑

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赵先生聘请了律师,找到北臧村镇政府,希望对方提供认定违建的相关证据未果。

2014年8月24日早7点多,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着挖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来到赵先生的公司。赵先生说,当时他曾试图阻拦但被劝到一边。强拆一直持续到第二天。被拆除的建筑中包括2010年12月镇政府证明为合法建设的2400多平方米建筑。

赵先生说,他盖的一些建筑确实没有相应的规划手续,因此不质疑镇政府的认定,但强拆程序是违法的。此前,没有任何人向他指出,建阳光棚和员工宿舍属于违建。因对北臧村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不满,赵先生于2014年10月30日,将对方告上大兴法院。

赵先生的土地流转合同上显示,他所租土地的面积为35亩,而镇政府的限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约谈记录、现场勘验笔录上,写的都是37.78亩。

赵先生说,存在如此差异说明镇政府要拆的应该是37.78亩那一家,属于另有他人。赵先生说,他之所以遭遇强拆,背后另有隐情,因为他得罪了人。他说,曾有人想租赵先生2亩地,并声称只要租了,就可以帮忙将赵先生租的地改变性质,以后就可以在土地上盖房子。他当时答应把地租给对方,但可能是因为没有及时将地腾出来,惹恼了对方,才被“顶包”强拆。

赵先生说,如果他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已提出高额国家赔偿

今年4月20日,赵先生委托律师向当地镇政府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赵先生共列了4项损失。其中因无法履行“土地流转合同”造成的租金损失最多,达到了201万多元。另外,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199万余元,其他损失32万余元,共计585万余元。

赵先生说,截至目前,他还没有得到镇政府的答复。赵先生的两位代理律师表示,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镇政府依然没有答复,将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赵先生解释称,他在起诉镇政府时索赔14万元,只是针对他个人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是将他个人损失和其公司的损失都计算在内。关于租金损失,赵先生说,全部租金都已支付,剩下时间的租金约为201万元。由于这块土基本属于荒废状态,已经没法用了。被强拆后,赵先生已经没有再经营下去的想法,他曾想着把地租出去,虽然有人过来看,但一听说曾被政府查过都不敢租。其他损失中包括赵先生给租户的赔偿款数十万元。

被告说法 原告占农田必须复耕

案卷材料显示,北臧村镇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航拍位置图、大兴区2010-2011年占用基本农田需拆除清理复耕到位宗地明细表,以证明赵先生所占地为基本农田,需清理复耕。

镇政府辩称,他们通过卫星图片,发现赵先生所租土地上有大量违法建设,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赵先生进行了约谈,限期自行拆除,因其未拆除,才实施强拆。

此外,镇政府还提供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约谈记录等。镇政府向法院提供的一份约谈记录上,称赵先生在2010年至2011年间,共盖了8000平方米的违建,包括房屋及库房共计11处,并分别租给了3户,作为鱼缸、家具、建筑机械及材料的存放场所。

对此,赵先生称,镇政府并未约谈他,约谈记录是伪造的,而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没有送到他手上。另外,他承租的土地只有35亩,但镇政府在几个文件里都称是37.78亩。赵先生还说,镇政府未提前5天现场公告强拆决定,未通知他清理有关物品等。

记者查询发现,镇政府提供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上,确实写着承租土地为37.78亩,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没有赵先生的签字。

法院判决 认定镇政府强拆违法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镇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航拍图片并非权威制图部门制作,真实性存在疑问,因此不采纳。而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约谈笔录,都没有赵先生或者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形式要求,真实性存在疑问,同样不予采纳。镇政府也无法证明强制拆除决定书已经送达给赵先生。

法院在审理后指出,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北臧村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具有责令停建、限期改正的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法院也指出,镇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应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情况,送达相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告知其决定的内容、依据及权利等。但在该案中,镇政府无法证明其进行了合法的勘验、调查和询问、将影响原告权益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属于未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

对于强制拆除的过程,法院指出,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强制拆除时应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拆决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等。但镇政府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这些程序性义务,因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2014年12月19日,大兴法院判决北臧村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针对赵先生提出索赔14万余元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专家说法 是否国家赔偿取决责任认定

据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著名行政法学专家杨伟东分析,如果原告的相关房屋确实属于违法建筑,那就等于一个本来正常的执法行动,最终却以违法收场。

对于违法建筑被以违法的方式拆除,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杨伟东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中所涉及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履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为赵先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者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赵某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还要看本案中所涉及的这三个要件的具体情况。以本案为例,赵某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一般为,赵某先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由镇政府决定是否赔偿。如果赵某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做出判决。

杨伟东表示,行政机关被判行政违法,关于责任的追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具体个人故意出于恶意报复等主观因素,而出现了行政违法,并最终被认定,这样肯定要追究责任,依照政纪、法律进行追究。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单位行为,还要看是否存在具体负责人是否决策失误、整个实施过程是否出现失误等因素。行政机关被判行政违法,除了涉及责任的问题,也该促使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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