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2
关于庭前准备工作到何种程度的探讨

关于庭前准备工作到何种程度的探讨

作者:浚县法院 刘峰明

浚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已初见成效,在提高审判效率,维护诉讼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但审判方式改革毕竟是一项新事物,其本身仍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笔者现就庭前准备工作应做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 庭前准备程序的性质及设置庭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

庭前准备亦即开庭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程序。基于此,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法官所进行的行为不是也不应当是审理性的行为,而只能是准备性质的行为。回顾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关于庭前准备程序曾经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被滥用,致使庭前准备变为事实上的审理。“先审后开庭”,开庭形式化,审理实际不公开、不透明等弊端便由此而生。从而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信任危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制度上保障法官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接触,从而起到强化庭审功能,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审判实践曾一度倡导“一步到庭”的改革方案。所谓“一步到庭”,就是在受理起诉后至开庭审理这一段时间,法官不接触当事人,不接触证据,而是让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一步到庭”的改革主要是针对事实上的“先审后开庭”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官因提前介入实体问题的审查而先入为主而致使开庭审理形式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改革是必要的,但“一步到庭”的弊端也较为明显,因为其省略的不仅仅是法官不该有的审理行为,而且几乎省略了开庭审理之前必要的准备活动,省略了庭前准备程序,使法官及当事人在开庭时对案情和争议焦点均不清楚。结果是,虽然可以“一步到庭”,但却往往不能开好庭,甚至得开几次庭。

由此可见,如何做好庭前准备阶段的工作或者说庭前准备工作应到什么程度最能用来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庭审功能和合议庭职责已成为当前审判流程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不是要不要庭前准备程序的问题,而是要个什么样的庭前准备程序问题。

二、 把握好审查权与裁判权的适度分离,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前准备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99条虽然规定了法院及当事人所应进行的庭前准备工作,但是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庭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被告提出答辩状;(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有关诉讼权利义务;(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必要的证据;(4)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最高法院在《若干规定》中也提出了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和及时开庭审理的要求,但明确的开庭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比并无明显进步之处,这样的做法容易使法院和法官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降低诉讼效率,远远起不到庭前准备程序应有的积极作用。

当前,我院在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对如何改革完善庭前准备工作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我们将庭前准备工作适度地从业务庭的审理工作中分离出来,交由立案庭负责。其具体内容是:(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5)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6)引导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7)确定开庭时间及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由于所有案件进入开庭审理之前,首先要经过立案庭审查登记,因此由立案庭统一集中处理上述送达通知等审前准备事宜,有助于减少这一环节上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而且由立案庭负责上述工作,还有效地避免了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事先接触。此外,这样做还有三点好处:一是能够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举证和辩论的权利,防止诉讼中的“突然袭击”。二是有助于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积极有效地围绕争议焦点行使举证权利。三是经过庭前准备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拥有的证据,对诉讼结果也有一个较为明确的估计。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法官们参加开庭的时间。也就是说,审前准备工作不会增加诉讼环节。

三、关于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做好庭前准备阶段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已成为当务之急。如何最大限度地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避免流于形式。庭前交换证据的目的是简化程序,而不是增加环节。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明确的案件,可以直接排期开庭审理,不可将庭前交换证据作为一项必经程序,使之程式化、固定化,从而加重当事人的负担。(2)必须确定好庭前准备的合理程度。所谓庭前准备的合理程度,是指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要到何种程度,才能使得开庭审理具有效率,又使得准备程序不致过于拖沓。这就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程序到实体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而庭前准备工作只能从程序方面作必要的准备,不能过多地介入实体准备。(3)负责庭前准备的法官必须明确三项原则:一是指挥和监督原则,即法官在此阶段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准备活动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二是不进行实体审理的原则;三是依法进行必要准备的原则。这些准备大多属于程序性的准备,但也有少量实体方面的准备,如依法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争议焦点等等。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审查权与裁判权的适度分离,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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