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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