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诉讼要素表
填写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都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由于本表针对所有离婚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不符,您可以填写“无”;对于本表中未列项目,而您认为需向法庭陈述的,可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
4、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法院将会把本表的副本依法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一、基本事实
1.相识时间及如何相识: 。
2.确立恋爱关系时间: 。
3结婚登记时间: 。
4.举行结婚仪式时间: 。
5.夫妻不和的开始时间及原因: 。
6.双方是否分居: ,如分居,开始分居时间及原因:
,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 ,原告现居住于: ,被告现居住于: 。
7. 是否存在军婚情况及服役部队: 。
二、是否存在可准予或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8.是否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
9.是否存在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
10.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
11.是否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
。
12.是否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
。
13.是否存在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
刑期起止时间: 羁押地点: 。
14.是否存在一方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处理后夫妻感情未改善的情形: 。
15.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 。
16.是否存在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 。
17.是否存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
18.是否存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
19.是否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
20.是否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情形: 。
21.是否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 。
22.起诉时女方是否怀孕或属于哺乳期: 。
23.其他必要情况 。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需查明的事实
24.生育子女情况: 。
25.起诉时子女生活、学习现状: 。
26.子女有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
2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该子女的意见: 。
28.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存在可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28.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 。
28.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形: 。
28.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
29.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存在可予优先考虑与一方生活的情形:
29.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
29.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 。
29.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
。
29.4是否存在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
30.是否存在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情形:
。
31. 其他必要情况: 。
四、财产分割需查明的事实
32.原告婚前财产:
。
33.被告婚前财产: 。
34.夫妻共同财产:
34.1房产(购买建造时间、地址、价值及是否有按揭等情况):
。
34.2现金或银行存款:
。
34.3车辆(购买时间、登记车主)
。
34.4其他: 。
需要说明:(如银行存款是在谁的名下,现由谁在保管,再如现金现由谁在保管等)
。
35.原告现任职单位及收入: 。
36.被告现任职单位及收入: 。
37.其他必要情况:: 。
五、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情况
38.夫妻共同债权:
39.夫妻共同债务: 。
40.其他必要情况: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原(被)告签名确认: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