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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是一种规划房屋后面是绿化带,到收房时绿化带变为道路

日期:2018-01-18 10:56 求助人:李超 地区:江苏 所属分类:民事合同纠纷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李超,男,出生1975.9.17,工作单位:淮安市审计局,现住淮安市中天花园7-1103,电话:13511546008 被告:淮安市规划局淮阴分局 第三人: 淮安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林茂祺 地址,淮阴区长江东路103号1楼103室,营业执照注册号:91320804571384343H 诉讼请求 将天鹅湾小区3003室进行调换成天鹅湾小区同面积的房屋,一切手续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另外补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7年4月29日支付2万元定金,5月3日支付18万元,5月20日支付64万元,余款151万元从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月15日支付,合计为235万元。5月23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3003室,售房时是一个规划,如下效果图: 3003室后面是绿地,无道路。 我方于2017年12月12日知道房屋后面将开一条路,规划方案已经改变。 如下图: 立即向佰达行销售代理人员刘倩和销售经理付超反映此事,他们说不知道规划变更。如果知道的话,在卖房时肯定会和你说的。 我们又想淮安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秦丽娜(客服部,电话)和淮安市规划局淮阴分局陈佳(电话)反映此事。 我们向他们要求将我们进行调房,秦丽娜说,向公司领导反映过,领导说不同意进行调房。陈佳也向淮安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协调,帮我们进行调房处理。但是到目前为止,无任何消息。 交付时是另外一个规划。淮阴区规划局违法行为: 1、(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建住房[2002]123号)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证据:银行转账小票复印件。 此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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