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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适格问题

日期:2016-09-29 12:49 求助人:王景素 地区:北京 所属分类:民事合同纠纷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中国中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办理储蓄卡,有延迟到帐和电话银行95566客服系统三番五次擅自更改客户密码,导致无法查询现象。请问是以王府井支行为被告还是以本经分行为被告?因为95566属于总行客服下的北京地区管理,不属于支行管理。银行计算机系统是否到账及时也不是支行能控制的,而是分行信息科技部支持开发、运转,因此应当由分行作被告。请问哪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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