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另一方擅自转让机器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6-09-15 21:41 求助人:阿牛阿吉 地区:四川 所属分类:民事合同纠纷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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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5月2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同,张向李购二手货车一辆,当场支付全部价款12万元,5月28日,李某未能如约交货,但出具承诺书承诺5月30日前一定交货.李某舅舅杨某为承诺书提供担保.后李仍然拒绝履约,原告张虽然多次要求被告李移交车辆均遭回绝,与杨多次交涉亦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赔偿12万元,判令被告(担保人)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辨称:原告张说的都事实,5月28日因合伙人吴某在外地运输货物没及时驾驶车辆赶回村里.所以未能如约交货.在张的催要下,签辫人出具承诺5月30日一定交货.但车是李与同组村民金某共同共有的.因家有急需和金商量就合同签订了,金回来后不同意卖在.现筹钱还12万元,但原告要求违约金2万元太多,原告损失仅仅限于12万元,被占用的利率损失,请法院以1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调整违约金.
担保人杨答辩:担保是事实,但被告李未经合伙人金的同意,擅自出售两人共同车,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权处分,也没得金某追认,原、被告之间的车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担保也无效驳回诉请.请问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