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20)黑民再111号民事裁定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4日
1.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2.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出借人贾某于2012年7月20日将现金178万元借给关某,鲍某以某房地产公司4套在建楼房作担保。因关某未归还借款,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鲍某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78万元及利息30万元。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7)黑12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担保责任,给付贾某借款本金178万元。各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贾某的上诉请求,作出(2017)黑12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鲍某不服,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该院以鲍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为由,驳回鲍某的再审申请。鲍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黑民再11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除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外,其他担保合同,债权人、担保人对主债权欠款金额、担保责任方式等存在争议,债权人通过诉讼实现债权时,主债务人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出借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未依法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
其次,对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不应予以受理。对鲍某的再审申请,应充分考虑鲍某提出上诉,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被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实际情况。对原判存在的原则性错误,应依法在再审审查中予以处理,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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