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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诉讼程序的16个问答

日期:2023-02-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公司诉讼程序的16个问答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不发生争议,从而引发诉讼或仲裁。那么公司在面对诉讼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省市高院、中院的规定,对公司诉讼应准备的事项作了简单梳理。

问题1、公司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身份证明材料?

答:公司应向法院提交: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问题2、公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有什么要求?

答: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问题3、公司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公司的工作人员系与公司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与公司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问题4、公司的住所地如何确定?

答: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概言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原则,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例外。

问题5、如何证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答: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问题6、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和认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答: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可以结合其对外公布的地址信息等情况综合判断;2)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并结合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实地调查进行综合判断;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问题7、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答: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

问题8、起诉状是否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的答复,原告为公司的,起诉状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公司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问题9、公司上诉,上诉状若没加盖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公司提起上诉,应当提交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上诉状。若上诉状未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签章的,即使公司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若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代理手续,则其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视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问题10、公司若约定协管,如何判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问题11、约定管辖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审查?

答: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1)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2)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3)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问题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

答: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原告起诉时主张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且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问题13、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

答: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应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判断起诉时是否能确定唯一一家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能够确定,则约定管辖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则属于约定不明无效的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问题1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的性质为何?立案中如何审查?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诉讼管辖系特殊地域管辖。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

适用公司诉讼管辖应以是否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作为判断标准。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资本变动等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的纠纷应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诉讼、股权转让诉讼、公司与股东之间出资纠纷诉讼等,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不适用公司诉讼管辖。

公司合并纠纷中目标公司尚未设立,公司分立纠纷中原公司已注销,以及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公司未设立的,均不适用本条款确定管辖。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问题15、公司签收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应注意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送达。”由此可见,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收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也视为送达。

另外,签收人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16、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书有什么要求?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因此,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书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制作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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