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第三条明确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意见同时还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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