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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效力分析

日期:2020-04-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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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主要是指公司设立时因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等问题。实践中,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此外,也存在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股权转让双方,要求双方补足出资、消除股权瑕疵的纠纷。

笔者认为,首先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形并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无效。因为股权制度具有外观性和公示性等商事特征,股权以通过公司登记等外观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享有股权,同时考虑到公司既有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股权连续转让情况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瑕疵股权的转让不应被法律所完全禁止并一律作无效处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由谁承担出资的责任?笔者认为,受让人成为股东后,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但是这可能导致转让人在公司形成亏损时,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出资责任和投资风险。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对该瑕疵出资承担在不足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责任。

瑕疵股权的转让,实际上是股东资格的转让,该股东资格除赋予该股东追缴出资和认购新股的权能外,本身并无价值,其转让本应无偿。如果受让人按原始出资金额有偿受让,原则上应将股权价款交付公司,此时,受让人也就实质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实践中,受让人常常将股权转让对价交付转让人。在此情况下,受让人的出资责任不能免除,因为这是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尚未出资的情况下所负有的主观过错。转让人因此获得的股款,应属不当得利,受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司法实践中,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主要有两类纠纷:一是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是公司债权人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股权的转让涉及公司内部以及公司外部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笔者从股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来论证瑕疵股权转让的效果。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瑕疵股权转让不是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瑕疵股权转让,一般分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和受让人不知道股权瑕疵两种情形。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即根据转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不知出资瑕疵事实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变更或者撤销完全取决于受让人的意志,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合同转让价款或者撤销合同;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转让股东出资瑕疵事实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D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即采纳该种态度,该解释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面区分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具体分析。

1 .当受让人不知情时

第三人知道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主要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确认,当第三人通过查询此类登记文件确认股东资格时,如果相应资料(只要是第三人查询的那种即可)上没有该股权真实的出资信息情况,应当认定为该第三人对该股权的出资瑕疵确属不知情。

当然,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并不是全都因为撤销而无效。我国《公司法》对出资瑕疵的股东规定了相应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但不是否认其股东资格。股权转让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人由于不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而受让股份的,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或变更的,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2.当受让人知情时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仍然受让转让人转让的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能撤销,受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承担连带出资的责任。此时,不再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从对外效力来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人)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受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转让人追偿,或者向法院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如果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出资瑕疵的情况而接受转让,或者受让人知道出资瑕疵后放弃撤销权,或者未按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的,视为其同意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受转让人因该股权所存瑕疵而应负的民事责任,因此受让人不能因公司债务纠纷而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情况下,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转让人未尽出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因此对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应由转让人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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