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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公告送达传票案件的开庭日如何确定

日期:2015-06-19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4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B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B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相应公告内容于2015年3月1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5版,主要内容为:“本院受理原告A起诉B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起(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该公告内容未明确告知具体开庭时间,该案如何确定开庭日期?

【分歧】

送达作为诉讼必经程序,贯穿于民事诉讼的立案、答辩、庭审、宣判、上诉及执行等各个环节,是联结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完成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必要要件。通过公告这种拟制送达方式送达传票,一经发出后,经过一定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或于何时知悉,均产生与实际送达相同之法律效力。因此,如何精准确定开庭时间,在当事人“看得见”的意义上对法律程序正义之实现有着重大意义。实践中,对公告内容的理解及开庭时间之确定存在较大分歧,各个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亦做法不一:

第一种意见:公告内容载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登报当日即2015年3月17日应当计算在内,另加算59日则为公告期届满,再加上公告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限以及举证期满后的三日即为开庭时间,因此,开庭日为2015年3月17日+59日+30日+3日=2015年6月17日。

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应当从次日起算,因此公告期应当从登报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开庭日为2015年3月17日+60日+30日+3日=2015年6月18日。

第三种意见:公告期应当从刊登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公告期60日的届满日为2015年5月16日,该日期系周末又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15年5月17日应为公告期限届满日,开庭日为2015年3月17日+61日(公告期顺延一日)+30日+3日=2015年6月19日。

【评析】

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区别在于公告登报当日是否计算入60日的公告期?第二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的区别在于公告第60日为若遇节假日是否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亦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因此公告期从登报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系法律应有之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诸多类似的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该“五日”、“十五日”均应当从次日起计算。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期间从次日起计算,在很大程度上,其立法设计之理由在于统一计算尺度,确保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有效性,从而稳定民事诉讼关系。实践中,对期间的起算点从次日起算,既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可方便诉讼参与人对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与把握,从而提升诉讼效率并增加法律实效。

再次,公告内容明确载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60日期间系法律拟制的期间,“即视为送达”无论从语词的内涵还是外延均否定了第60日遇节假日顺延的可能性;另公告内容所确定的公告期、举证期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三者系一个“期间统一体”,不能人为分离出来单独分别处理,而应当连续计算,但若该“期间统一体”的最后届满日遇节假日的,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顺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即开庭日。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要求法律用语要做到易懂、具体、明确,使其具有可操作及可指引性,从而法律受众可依此安排自己生活的法律规划,以便实现可预期的效果,此乃法律之为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按照第二种意见计算开庭日期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直观且便于操作。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言道:“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而开庭日期确定得是否准确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律的严谨,事关法院判决的权威与实效,要让每一个人民群众看清这张法律正义之“脸”,请从法官准确确定“开庭日”伊始。

来源:巴南法院 作者:刘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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